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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1、尽管工伤的主体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工伤保险不因劳动关系的无效而丧失,雇主应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三)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2、工伤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对劳动者其他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身份权.财产权.的侵害都不属于工伤。 3、“因工作原因”是工伤法律特征的核心,也是工伤区别于其他最本质的因素。在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必然联系以及排除其他非工作的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4、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得到补偿。
1、环节,风险防范管理也要从其源头开始,在风险产生最初加以控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贯穿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管理环节,嵌入适当、足量的风险控制点,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全员的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须企业全员的参与,才能筑起一道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火墙。 2、规范化运作,法律风险防范要明确各部门、关键岗位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制度,将风险管理纳入各项管理流程,形成系统化的制度体系。 3、动态化调整,法律风险本身是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风险种类、性质和表现形式不断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风险的影响范围和发生可能性也在产生变化,从而影响法律风险的排序。企业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有准确性和针对性。否则不仅失去意义,还影响企业效率。
1、依法经营,分散工伤风险。 从历次事故的处理结果来看,逃避给员工缴纳社保费,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企业,所以一定要百分白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加强管理,建立预防机制。 建立预防机制是工伤保险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而工伤预防正是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企业要学习和研究安全系统工程的科学理论方法,要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研究和借鉴好的经验,将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的相关资金项目统一考虑,统筹使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做到既达到预期目标,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3、依法认定,明确工伤范围。 4、因事而异,确定赔偿主体。 凡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劳动关系,符合工伤条件,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1)企业发生租赁、转让、合并、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如果承包、租赁合同无效,其新雇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发包(租)方和承包(租)方连带承担。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企业实行内外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员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3)在包工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的,就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就由有用人资格的发包人即其上层次承包人与承包人对工伤保险连带承担责任。 (4)员工被借调或外单位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5)从业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工伤,被确认属于在原单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原企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破产解散的单位的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员工或者死亡员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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