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构成寻衅滋事。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场所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德,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肆意骚扰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表现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一般较轻,而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您的这种情况属于邻里纠纷,实施辱骂、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建议协商解决,如果问题严重可以报警。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认定方式如下: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392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