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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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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r(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r(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r(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r(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1、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4、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5、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6、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 8、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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