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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受害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
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 1、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法,实施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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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 1、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法,实施家暴者尚未构成犯罪的,会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3、承担刑事责任:实施家暴者,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罚:加害者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没有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必须警告,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天以下拘留。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具有反家庭暴力责任的国家职员忽职守,滥用职权,被私人欺骗的,依法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隐患,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村委、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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