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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如下: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第一,重婚。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已婚男女双方均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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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1、下列情况之 一,婚姻无效: (1)重婚; (2)具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 (3)在医学上被认为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 2、如果婚姻被强迫,被胁迫方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禁止个人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无效婚姻则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2)申请人范围不同。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3)申请时限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5)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综合上面所说的,婚姻登记无效代表着此婚姻不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一般想要撤销的话,那么就需要向法院提起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查之后才能确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只要婚姻的效力一但宣布,那么就不能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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