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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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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由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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