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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说明》第458条罪犯在缓期执行,假释考试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作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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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这是有明确规定的,否则,如何体现认罪悔罪?确实没有条件的,中院要批准但也要从严控制的。
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实施宽大、严格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的案件,应当综合调查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决和有效判决的财产判决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第三条悔改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认罪悔改;(2)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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