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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拘留所内绝对不允许男女混押,那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
是的。拘留所内绝对不允许男女混押,那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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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可以拘留一个月,因为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所拘留不是刑事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 1、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 2、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的地点应当为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后,拘留所应当凭该行政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并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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