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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乞讨、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救助场所,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其监护人,并负责交送其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委托监护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父母或者其他不得以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者被判处、宣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帮助和,并送专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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