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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虽然新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变为共同财产,但是上述解释也明确了婚前财产婚后用于共同生活的处理原则。此时可分两种情况: (1)婚前存款用于购买房屋、家具家电等; (2)用于子女教育、生活花销等。前一种情况可视为婚前财产的形式转化,仍为个人财产;后一种情况则依据上述解释视为损耗,离婚时不能要求对方补偿。
不用返还,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离婚时,往往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在所不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多分。
视情况而定。 1、婚前财产婚后消费完毕,财产形式不存在的,法律不再予以处理。 2、婚前财产婚后消费,转化为另一种财产形式存在的,该财产仍是婚前财产。 3、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必然要进行消费。所以,法理和情理上,对于婚后已经消费的婚前财产,不再予以确认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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