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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在体内断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明确该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手术时机或方案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以及是否存在患者自身疾病或使用不当的情形进行综合...
1.医院在手术中应该为你父亲提供合格、安全的器材,在进行右股骨下段骨折这一重要的手术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钢板,致使钢板断裂,必须进行取出钢板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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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手术的失败并非都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违背科学治疗,根据医院提出的手术方案治疗的行为造成患者机能损害的,就是医疗事故。但医院提出的手术方案有科学依据,患者同意,只是患者治疗中出现的可能或不确定因素而造成失败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对于手术失败是否是院方的责任,还需要进行医学认定,通过鉴定结果来确定责任承担。
在临床上经常会有一些有创性医疗操作,如果操作不当往往容易引起感染。尤其外科手术,如果手术前后没有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或者手术后处置不当或者抗感染治疗不当都有可能引起感染症状,严重者可以引起感染性休克甚至死亡。那么是不是所有医疗操作后或手术后出现的感染都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对此要视情况而定,具体要看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后的每一个环节中的医疗处置是不是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行为,且其行为与感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患者的术后感染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机构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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