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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摔伤,学校应不应该赔偿

2022-11-02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法律上对此类案件专门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又分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有不同的规定。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问题,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问题,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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