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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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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刑法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改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客体条件。本罪的直接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第二,客观条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主体条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非法获得市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盗窃、收购等方法大量收集市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销售。非法提供市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本身和部门的员工(自然人)。 4、主观:犯罪是故意的。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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