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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权终止女方的。你们可以协商处理,一般一星期一次为宜。协商不成,可以向起诉,由法院来确定多长时间为好。...
探望权也叫探视权,离婚孩子的探视权由当事人进行协议。一方直接抚养的有协助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实现探视的权利。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可以双方约定,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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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离婚之后,没有获得抚养权一方的当事人是有权探望孩子的。但是并不建议频繁探望孩子,会给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探望权双方协商一致书写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内容参考如下 一、男方有权随时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挠。 二、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双方均应尊重孩子意见。 三、男方可以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每次探视时间可达到36小时,男方有权把孩子带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应积极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应有一半时间与父亲共同生活。 四、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为了顺利实施,男方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拒绝。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离婚协议当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协商书写,在协议当中需要说明探视的时间以及次数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探望必须是在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之下,如果违法了这一前提法院有权终止其中一方的探视权,之后还可以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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