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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见证人的含义不同。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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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证人,是指当场目睹借贷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可以作证的人。见证人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纠纷时,见证人负有作证义务。 2、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见证人和公证人的区别:身份上的区别、职业上的区别、需要上的区别、要求条件上的区别、处罚条件的区别。 1、身份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2)见证人是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到场观察和监督的人。 2、职业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在公证处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 (2)见证人是允许是社会上任何职业或者上无职业的公民。 3、需要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为了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而配置的人员; (2)见证人是为了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或者是为了维护司法公证而邀请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见证人和公证人的区别:身份上的区别、职业上的区别、需要上的区别、要求条件上的区别、处罚条件的区别。 1、身份上的区别: ( 1)公证人是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 2)见证人是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到场观察和监督的人。 2、职业上的区别: ( 1)公证人是在公证处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 ( 2)见证人是允许是社会上任何职业或者上无职业的公民。 3、需要上的区别: ( 1)公证人是为了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而配置的人员; ( 2)见证人是为了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或者是为了维护司法公证而邀请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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