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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以上其他严重情...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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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场面是指丢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完成重大任务的人民大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丢失武器装备被敌人或海外机构、组织、人员或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丢失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丢失的情况等。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应立案。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达到下列标准遗失武器装备罪才能立案: 1、行为人在武器装备的操作、利用、维护、修理、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 2、丧失追查、寻找武器装备的机会后,却没有及时报告的; 3、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造成恶劣影响的、遗失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刑法》第四百四十条规定,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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