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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砍伤妻儿后自杀最终认定为

2022-10-26
2006年12月15日凌晨,北京铁路局职工A突然起身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儿。将妻子和儿子砍伤后,他又举刀自杀,最终割腕而亡。案发后,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A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A死后不久,他的妻子向海淀区XX提出申请,要求将A的自杀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原来,案发前半个月,A在工作中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撬棍击中头部。A曾自述说,头部受伤后,总感觉头晕、恶心、头痛、而且总睡不着觉。没想到竟发生了半夜砍伤妻儿后自杀的惨剧。A的妻子认为,A是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扩大性自杀的严重后果。但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海淀区劳动局据此认定A“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一审败诉后,A的妻子提起上诉。结合多份司法鉴定,法院终审判决指出,现既无证据证明A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A受伤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A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他的头部受伤引起的,在该精神状态下A的自杀行为与他在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知识尽在劳动法频道,欢迎浏览劳动合同栏目的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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