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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劳动法三十八条是什么意思

2021-10-20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如果使用者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劳动,或者使用者违反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通知使用者。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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