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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潢; 不得擅 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不得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条例所称知名商品是指: (一)依法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二)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经营或活动。 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伪造、冒用须经依法批准、许可的标志、证明,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标志、证明; (二)虚假标注加工地、生产地、原产地、规格、性能、等级、用途、功效、数量、成份及其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或者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标注; (三)对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的内容未予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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