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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功能:一是保障公众参与,体现司法民主。陪审员制度允许普通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给予公民直接参与...
一是建立了随机抽取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具体案件的“三个随机”选用方式;二是形成了由司法机关牵头选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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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了随机抽取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具体案件的“三个随机”选用方式;二是形成了由司法机关牵头选荐、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三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降低学历要求,注意吸收普通群众,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四是强调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的权利,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五是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六是为了防止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独立判断造成不当影响,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价值和功能、参审模式、参审职权等方面来说,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庭组成模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一个统一的裁判主体—合议庭,共同承担相同的审判职责。二是组成人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合议庭分为两种,一是3人合议庭,至少有1名职业法官;一是大合议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组成为单数。而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不要求陪审员的人数为单数。三是审理方式。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全部审判活动,不区分具体的审判环节。四是所享有的审判职权。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具有同样的职权。五是表决规则。人民陪审员作为个人,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行使相同的审判职责,每个陪审员独立发挥作用,在表决时,每个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关于大合议庭的表决则规定了两次表决,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进行第一次表决,然后由职业法官对法律适用进行第二次表决。两次表决均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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