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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民政局局长的主要职责表现在(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落实民政政策法规的具体意见、办法...
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政策;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参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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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上班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六9: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1、拟订城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拟订城区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4、负责城区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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