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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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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财务费用扣除的条件:有事实、有合同、有付息的合法凭据、用于本企业经营、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不属于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借贷双方是关联方,还受关联债资比限制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直接明确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会受到金融机构或行业本身相关法规对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对计息利率不再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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