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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鉴定原则。 在实体上,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
一、依法鉴定原则。在实体上,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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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专业技术性”特点,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什么级别的医疗事故,患者的定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等,医疗纠纷案件往往都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依法鉴定原则,在实体上,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重新规定。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出发。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受理。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鉴定之日起7日内退还鉴定资格的书面答复。4、如果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则应审查委托人要求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还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评估项目遗漏。5、重新评估。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的,不得由原评估人承担重新评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虚假评估。原司法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客户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如果原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则不准确,则不能由原评估,则不能由原评估人承担重新评估。6、如果对评估结论有异议,需要进行评估和评估,其他合格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评估和评估。除提交评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评估文件。7、司法鉴定文件出具的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件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客户,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备案。8、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地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医疗纠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鉴定: 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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