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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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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方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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