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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资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山场、水...
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集体决策权是指:因为农村集体财产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共有,所以由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权人共同决定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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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据农业部调查,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账面总额高达2.4万亿元。这笔资产中既包括土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也包括以村集体名义建设的物业、厂房等非资源性资产,还有以集体名义投资入股的各种经营性组织等。如此庞大的一笔资产,究竟归谁所有?如字面所示,“集体所有”。但一个界定模糊的“集体”如何行使其所有权呢?于是这里出现了一种现实的尴尬:在全国多数地方,除农地、宅基地、林权之外,其余名义上归集体所有的资产因为都处于尚未量化确权的状态,其实均由“村集体干部”掌控。这种现实的尴尬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农业部专家披露,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管理不严而导致贪腐、资产荒废、闲置等问题当下相当严峻。让农民成为村集体的“股东”,使他们名义上的产权实体化,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不明晰、所有权被虚置等问题,这无疑是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的一大动力。而如果从积极的一面思考,农村集体资产“股改”还有诸多利好。一旦确权完成,农民可以动用股权进行抵押贷款、流转交易,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尤其重要的是,作为“股东”的农民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持股进城,这对城市化进程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舆论把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称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三次重大突破,良有以也。改革就是利益的再调整,本轮农村“股改”利益牵涉之深广,从一些试点地区人头攒动办理户口以争取成为股东的场面中即可见出。可以想象,一些特殊人员如“外嫁女”、“回迁人员”等的股东资格确认将成为工作中的难点,“股改”后如何运作则是人们关注的最大热点。针对这些热点和难点,首先需要透明、公开、妥善地处理各种利益诉求,其次则应该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行之有效的现代治理结构。一言以蔽之,农民既然成为了股东,那么是否尊重股东权益显然就是判断“股改”成功还是失败的关键。而农民如何利用“股改”机遇,直接或间接参与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推动村集体及个人资产增值,则是一个需要长期面对的课题。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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