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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诉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下案件:5。贪污贿赂犯罪6。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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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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