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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3、不可抗力。...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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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业主家中抛物造成危险以外,还有公共区域或者外界因素致使高空上的悬挂物和搁置物坠落的高空坠物现象,这些坠物现象更是物业公司重视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这里具体归纳了几类 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多风天气,物业公司应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及时察看公共区域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关闭公共区域窗户,放倒可能因风大刮倒的物品。提醒业主出门关窗,避免阳台上放置的花盆等物被风刮落。 2、避免公共区域外墙放置搁置物及悬挂物。在物业小区最经常出现的搁置物和悬挂物是阳台上的花盆,空调室外机和外飘窗这类物品或设施,物业公司应及时提醒业主按照相关的要求来放置和安装。 第三、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在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 第四、注意公共区域的维护和养护。在很多起高空坠物对业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案中,也不乏公共区域设施损坏或坠落造成事故的,这就提醒物业公司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第五、规避风险。建议物业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在由于疏忽和过失行为造成损害时将经济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避免重大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可能发生很多我们本来能够避免的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危险。在此,倡导物业公司做细心的工作,从小事中发现安全隐患,提早防范,毕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3、不可抗力。
高空坠物是属于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此类事件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确定去哪个部门。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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