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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亲子鉴定一般由个人提出司法委托,所有被鉴定人需由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现场采集样本、拍照、核验身份证明(小孩无证件可不提供)并复印存档,签署...
补办出生证明的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在助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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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姓需要的手续如下: 1、与另一方协商孩子改姓的事项,询问对方的意见; 2、对方同意改姓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本上对孩子的姓名进行变更。
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姓名权,夫妻双方只是以父母的名义代为行使这一权利而已。因此,姓名权的构建和行使无疑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核心。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和抚养一方生活在一起。因此,孩子的利益和抚养人的关系十分密切。孩子的姓名直接关系到其身心健康。如果未成年子女和抚养人的姓氏不同,就往往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异样的目光”或者抚养人再婚后.面临一家三姓的尴尬,等等。这些问题都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压抑感,从而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孩子的姓名问题上,不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自己的利益。抚养人变更自己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并不侵犯另一方的利益。在我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大多由母亲抚养,很多孩子很小时父母就离异了,母亲为了孩子不受周围人的歧视.心里健康.快乐成长.想给孩子改姓.到公安机关办理时非需男方签字,这就苦了女方和孩子了,男方多半不同意或为了面子心里同意也不愿意书面配合,这时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平衡,于是不公正便出现了。面对这样的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安机关难道不应及时根据离婚后抚养方的需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吗?!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形式确认:离婚后,抚养一方有权决定和变更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公安机关也应及时根据离婚后抚养方的需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和儿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补办出生证明的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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