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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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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象楼主这样的情况,如果将证据申请公证,法院会比较容易采信; 3、诉讼费只是由你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以下就是关于爆炸产品质量问题起诉状问题的解答: 原告:李x,女,汗族,2006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马x,女,汗族,1971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 被告:xxx商场,住所:x市xxx路xxx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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