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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约定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公司的基本信息,包含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股东名词、股东出资情况; 3、股东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以人合性为主,因此该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议事规则属于自行约定的事项,有些公司的公司章程会将其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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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机构及其生成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建议性规定,按公司法编排顺序罗列,有如下诸多种(又是条文的堆积,非需要者看看标题即可!): 1、对有限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和增资优先权的建议性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对有限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的建议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建议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公司经理职权的建议性规定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章程中应记载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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