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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案件是相对公诉案件而言的由自诉人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受害者。自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调查,有权讨论,有权撤销诉讼,有权与被告人和解,有权向一审判决上诉,有权向有效的判决提出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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