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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规定的“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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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构成各省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一般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仟元以上的就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诈骗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还要看诈骗的对象、情节、社会影响、对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是否足额退赃、是否累犯等等情节。请参考最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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