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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流拍即可以物抵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抵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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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是的。当无人投标或投标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时,申请执行人或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格申请拍卖财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允许。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每次拍卖后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并在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卖财产交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法律释放(2004)16号)第十九条无人投标或者投标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格,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格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财产交还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据此,银行只能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债,但不能直接变卖抵押物。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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