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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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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督职责的人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以依法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2、3次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后,应当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人员,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4、其他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新刑法中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跑的判决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犯罪客观地反映了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逃跑的嫌疑人、被告或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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