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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特征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恶意串通: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行为,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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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认定恶意串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2、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4、审查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系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认定。 民法上的“恶意”有两种含义:一是观念主义的恶意,即指明知一种情形的存在,侧重于行为人对事物的认知。二是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即合同当事人为一方私利,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侧重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因恶意串通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导致损害合同外第三人利益,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外第三人串通的行为,也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串通行为导致损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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