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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如何起诉离婚手续

2024-09-09
倘若夫妻中的一方存在着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那么另一方可尝试与之进行深入的商谈并申请办理正式离婚手续,若该途径无法实现,则可考虑通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关于这一点,在涉及家庭暴力离婚纠纷的解决中,以下证据尤为关键:首先,当遭受家庭暴力伤害之时,应当及时寻求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庇护所以及工作单位或组织的帮助,请求他们对施暴者进行制止、劝阻和调解,同时,这些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庭;其次,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亦具有相当的证明力,它们可以作为部分关键证据,用以证实当事人一方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此外,证人证言也是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依据,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他们的子女和邻居的证言同样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最后,如果在诉讼之前,加害方因内疚或者为了维护婚姻关系而向受害方出具了《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文件,这些都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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