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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
拐卖儿童的法律后果是判刑。拐卖儿童罪,一般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加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可以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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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第一分子:这里的第一分子不属于身份。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包括妇女、儿童三人以上。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根据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儿童)发生性交的行为。无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则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这种加重情况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加重。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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