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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
近亲结婚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近亲婚姻容易将双方的生理和精神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后代,不利于民族健康和人类发展。 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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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仍然坚持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是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上进行了突破。简单的来说就是“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而这点是完全不同于以往婚姻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 1、《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众所周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那么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财产,同时也表明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投资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所共有。 2、《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鉴于中国国情,父母为了子女顺利结婚并能够更好的生活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常常会倾其所有,注入他们毕生的积蓄,又出于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们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来明确表示房产没有子女配偶的份额。因此,上述规定是合理的。 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针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问题,应充分考虑一方配偶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房产分配,对其配偶做出相对公平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基础上,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购买者继续偿还,作为产权登记者的个人债务,这样处理不仅较易于操作,也同样符合相对性原理。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的解释对于房产问题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中对婚姻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婚姻中禁止的行为,如果一方违反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者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房屋赠与过户的一般规定 房产赠与的过户手续:按《公证条例》规定,赠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原产权证书办理过户手续。 2、涉及到境外当事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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