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乡级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乡级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8人已浏览
380人已浏览
803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