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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程序是: 1、对制作主体资格审查。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对制作时间审查。根据《道路交通安...
1、交通事故责任交警需要开具认定书。按照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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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交警需要开具认定书。按照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2、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第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第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第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程序为: 1、当事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4、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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