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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有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质押财产。 质权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忽视行使权利而造成质权人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的,应当在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 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偿还债务或者存款。
当股权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到期后,仍未向质权人清偿相关费用的,双方可以再协商股权转让事宜,但是股权转让又涉及到公司股东优先权问题,只有其他股东都同意或不同意但又未出钱收购的,才可以转让。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股权的价值已经不足以清偿欠款的,质权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质押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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