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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法院强制执行需交纳花费准则: 1.无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出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3.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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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收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众所周知,在现实的法律案例中,如果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完全履行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时,这时案件的申请人可向相关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程序法院是需要收费的,但是这不是想申请人收费,而是对于被执行人收费。以下将对强制执行需要缴费的具体原因以及缴费细节予以说明,以为大家提供相关法律知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所申请的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院所作出判决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法院之前所判决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系列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做出的相关的裁决或者调解书;还有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与案情相关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的执行效力,以及申请人要求对方承认或者履行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或者外国等地区的相关正规的仲裁机构做出的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时候,应该按照以下所列出的条例规章予以缴纳费用:第一条规定是对于没有执行法院规定所要缴纳的金钱货币或者财产的时候,应当按照具体数目每件要向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元到500元不等,具体费用依据情况而定。第二条规定是对于法院判决所要求的执行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小于或者等于人民币1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每件应当缴纳人民币50元;而对于其中大于人民币1万元而小于人民币50万元的这一区域,应当按照索要财物价值的1.5%缴纳费用;而对于财物价值大于50万元到500万元的这一区域,应当按照索要财物价值的1%来缴纳费用;大于500万元而小于1000万元的,应当根据索要财物价值的0.5%来缴纳费用;而至于超过1000万元的财物金额,则根据索要财物价值的0.1%来向法院缴纳费用。此外,除了按照相关比例来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之外,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还应当注意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相关的文件或者证件,例如: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上面应该注明申请人所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理由,索要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的标准目的,还有案件申请人对其申请的被执行人的所拥有的具体财产数额的大致了解等等。其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形式,申请人不会写字的可以由代理人书写,申请人则必须签字按章。)、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案件的公证书、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法院所要求的相关证件等等。具体情况还应当要向你所申请的法院部门咨询。根据我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受理费用应当由案件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提前预先予以缴纳。而对于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提出反诉的,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应当向法院缴纳该案的受理费用,并且由被告预先缴纳。而对于出现追要索要工人的劳动报酬的相关案子法院规定可以不用上诉人来向法院预先缴纳受理费用。同时,这个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是案子的申请人来预先缴纳,而是又执行申请费在法院执行了之后缴纳,而对于公司破产的具体申请费则是由清算后才予以缴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法院执行和解收费标准第266条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裁定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执行费。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减免执行费。 在现有的实践中,多数地方由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对执行费收取并无特别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或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结案甚至撤回执行申请的,仍然是全额收取执行费,导致一些被执行人对此有抵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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