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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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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8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并领取结婚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由于竺先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民政部门无法给他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这样的规定,除了应当出示证明、、外,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没有结婚证,自然就不能办理协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条规定:除了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姻登记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A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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