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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否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进行?

2024-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离婚纠纷的法院应该是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但是,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并不是长时间的定居地,那么审理权就会转移至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所谓“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在提起诉讼之时,当事人已经在该地区连续居住满了一年。 离婚纠纷本质上是关于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此类纠纷的受案法院应该是原告方实际居住地法院。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被告人无法说明具体地点或失踪尚未找到时,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可以选择被告方的立案申请方或者长期居住过的地方作为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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