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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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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如下: 1、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婚姻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如下: 1、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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