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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措施。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提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证书或其他形式的保证,由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据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应当具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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