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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才会构成销售假药罪: 1、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与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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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3月26日起,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将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具体认定的标准如下: 一、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二、销售的是混合、混合、伪造、伪造、充实或不合格的香烟。 三、客观地混合,混合假货,假货,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假货合格产品。 四、销售额达到5万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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