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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是判决生效后。具体流程如下: 1、递交申请:《》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3、执行开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备案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报告、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原告不立案。如果控告不接受,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调查部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经批准后立案;2、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当制作《请求不立案报告》,经批准后不立案;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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