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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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