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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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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执法程序正当性的核心证明文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执法中的履职记录,是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程序正当性的起核心证明作用的法律文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后制作出来的,是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对事实推理判断后的技术性定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经过,以及公安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均进行详细的记录,可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公安机关交通执法过程的"执法仪"。 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当事人无异议,公安机关将主要依据该认定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只有调查清楚事故的原因、经过,才能依法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毫无疑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度量衡" 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技术性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上一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服事故认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或者在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生效。有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不足以推翻其证据,可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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